菏澤市2024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4-12-20 
來源:菏澤市場監管微信   瀏覽次數:299
山東食品網訊: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2024年,菏澤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精準重拳出擊,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強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現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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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菏澤市局查處某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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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菏澤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菏澤市某某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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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生產的“粉條”經總局抽檢,檸檬黃,莧菜紅,胭脂紅,日落黃,亮藍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生產涉案產品時使用了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涉案貨值0.351萬元。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菏澤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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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菏澤市魯西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菏澤開發區某小吃店豬肉冒充驢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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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魯西新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某小吃店涉嫌以豬肉冒充驢肉制作驢肉火燒行為進行執法檢查,并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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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西新區市場監管局接線索“菏澤開發區某小吃店存在以豬肉冒充驢肉制作驢肉火燒的嫌疑”,2024年11月26日市場監管部門對該涉案店鋪展開突擊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在該店內發現用于制作驢肉火燒的真空袋包裝熟肉及已切好的“驢肉粒”,立即對上述熟肉進行抽樣并送往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成分鑒定。經檢驗在上述熟肉中未檢出驢源性成分,卻含有豬源性成分。執法人員經過對該店負責人交易流水及微信聊天記錄進行分析研判,最終查實,該店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蓄意將驢肉火燒的主要原料由驢肉替換為市場價格較低的豬肉。調查發現,自2023年3月16日以來,該店負責人通過微信與河北一肉類公司達成協議,累計支付超5 萬元用于采購約 1600 余斤豬肉,累計采購約 1600 余斤熟豬肉用于制作驢肉火燒,其違法經營時間跨度長、涉及數量較大,情節相當嚴重。魯西新區市場監管局在發現當事人行為涉嫌犯罪后,迅速將完整的食品檢驗報告、相關賬目明細、涉案人員信息等材料,形成《案件移送書》,及時移交給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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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巨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品店銷售摻假摻雜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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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食品店銷售摻假摻劣食品案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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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30日,巨野局委托山東匠造檢測有限公司對巨野縣楊東安驢肉火燒店銷售驢肉火燒所使用的鹵肉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該店銷售的驢肉未檢出驢源性成分、馬源性成分、豬源性成分,并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七條及《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巨野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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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菏澤市鄆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腐敗變質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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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鄆城縣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腐敗變質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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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食品原料庫檢查發現已打開使用某品牌“辣椒醬”出現明顯腐敗變質。經查,該公司使用上述腐敗變質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10桶,召回5桶、售價80元/桶、貨值金額400元,銷售5桶,違法所得400元。當事人對腐敗變質的食品原料和召回的食品成品進行了無害化銷毀處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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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菏澤市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單縣某生活超市經營摻假摻雜的牛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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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單縣市場監管局對單縣某生活超市經營摻假摻雜牛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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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根據舉報,單縣市場監管局對單縣某生活超市進行執法檢查并抽樣,經檢驗,樣品中未檢出牛源性成分,檢出豬源性成分。當事人經營摻假摻雜牛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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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菏澤市定陶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驢肉店銷售不合格醬驢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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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定陶區市場監管局對于定陶區某驢肉店銷售生產不合格醬驢肉的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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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定陶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醬驢肉進行了抽檢,經抽樣檢驗,醬驢肉中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2556-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隨即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醬驢肉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事實。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七、菏澤市牡丹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牡丹區某熟食店生產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鹵豬頭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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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菏澤市牡丹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熟食店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鹵豬頭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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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牡丹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菏澤市牡丹區某熟食店)生產加工的鹵豬頭肉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檢驗結論(亞硝酸鹽項目)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加工鹵制豬頭肉75Kg,涉案貨值1950元。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牡丹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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