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4-11-06 
來源:聊城市場監管微信號   瀏覽次數:381
山東食品網訊:
為深入推進民生領域食品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督促市場主體履行法定責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現公布一批食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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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東昌府區某食品加工部使用非食品添加劑以外的物質生產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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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食品加工部使用非食品添加劑以外的物質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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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3日,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成品庫中生產日期為2024年5月23日的食品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食品山梨酸及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構成使用非食品添加劑以外的物質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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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食品添加劑以外的物質的食品有害人體健康,可能導致慢性中毒、腹瀉、嘔吐等臨床癥狀。此類違法案件的查處,有力震懾不法生產經營者,通過嚴厲懲處違法主體,守住食品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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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臨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清市潘莊鎮某水產門市部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及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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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臨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臨清市潘莊鎮某門市部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及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了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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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臨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臨清市潘莊鎮某門市部經營的蔬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腐霉利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且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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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嚴重威脅食品安全,影響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和健康,對于商家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必須進行嚴格監督檢查,開展有效食品安全執法行動,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
案例三:陽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陽谷縣某食品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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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陽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陽谷某食品公司生產標簽標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肉制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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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陽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線索,舉報人稱購買陽谷某食品公司生產的食品標簽標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經查,當事人生產的食品未按規定標注速凍、生制熟制、即食非即食和食用方法。陽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該公司按要求對客戶還未銷售的違法產品進行召回,已整改完畢。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陽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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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肉制品,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不利于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通過該案件的辦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加強自身管理,避免出現食品標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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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東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東阿縣銅城某食品店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肉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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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東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東阿縣銅城某食品店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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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查中對東阿縣銅城某牛羊肉店經營的肉制品進行抽樣檢測,經檢驗,顯示當事人經營的該批次肉制品,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東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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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食用農藥或獸藥殘留超標的食品,可能導致慢性疾病,也會降低消費者對食品行業的信任度,影響整個食品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嚴格的食品安全抽樣檢測和執法監管,可以在確保食品的質量和安全的同時,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讓消費者放心購買食品,促進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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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部查處聊城開發區某烤鴨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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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部依法對聊城開發區某烤鴨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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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開發區市場監管部依法對聊城開發區某烤鴨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經查,8月30日,開發區市場監管部已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至9月6日當事人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和《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開發區市場監管部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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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黑作坊由于經營場所未經合法注冊和審批,往往存在管理混亂、環境衛生條件差、原料質量無保障等諸多問題。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將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重拳打擊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切實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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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冠縣某購物廣場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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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冠縣某購物廣場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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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冠縣某購物廣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食品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并依法扣押了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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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過期食品,不僅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更潛藏巨大健康風險,可能引發食物中毒、腸胃疾病等,直接危害消費者健康。此舉還損害市場信譽,破壞公平競爭環境,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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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聊城高新區發展保障部查處高新區某副食部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且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其他合格證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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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聊城高新區發展保障部對高新區某副食部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且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其他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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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聊城高新區發展保障部接到抽檢檢驗報告,顯示高新區某副食部銷售的食品中日落黃項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查,該單位構成了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且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其他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高新區發展保障部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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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落黃”作為食品添加劑,用量和范圍受到嚴格限制,大量食用,將對肝臟和腎臟產生影響,對人體健康不利,鹵肉制品中嚴禁添加“日落黃”。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嚴查此類案件,督促食品經營者認真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嚴把食品質量關,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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